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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多位商户墙体严重裂缝、严重漏水,法院这么判……

资讯网资讯 3797条 2019-09-11 09:03:30

摘要:张家口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款60万元,怎么回事?

2019年9月9日,杜某购买的的商品房退款问题终于得到解决,拿到法院支持退款的判决书,杜某感到心里有底,紧缩的眉头也舒展开来。

2012年6月5日,杜某以42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业用房,用以经营汽车轮胎生意,杜某最中意于这套房屋的地理位置及良好的营商环境,可是,美好愿景却被现实击打得粉碎。2016年4月10日,该楼房多位商户的女儿墙突然连续坍塌,墙体严重裂缝,上、下楼严重漏水,房屋无法居住,杜某的生意也只能停止经营。鉴于房屋质量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投资经营人即第一被告李某、第二被告(代理人唐某)与杜某协商,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了《商品房退房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以50万元价格收回房屋,合同签订30日内付退房款,如违约给付原告10万元赔偿金。合同签订后,两被告却迟迟不付退房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杜某于2019年5月8日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该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即到赤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当事人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为,该《商品房退房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某、董某代表该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退房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该房地产公司,李某、董某个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退房款5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共计60万元。

来源:张家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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