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网资讯 3838条 2019-06-16 14:26:55
6月10日,张家口市宣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关于宣化区太平寨村整体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详情如下:
▲太平寨村位置示意图
为进一步改善太平寨村人居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张家口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及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改造区域群众意愿,结合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宣化区太平寨村整体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预签约依据
改造区住户在规定预签约期限内与河北宣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宣化区太平寨村整体改造项目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预签)协议书》。在预签约期限内,如住户所在区域签约率达到95%,区政府正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启动征收程序并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协议生效时间;如住户所在区域签约率未达到95%,征收工作暂时终止。
预签约期限 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11日
第一章 征收计划
第一条 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
第二条 建设项目名称:太平寨村整体改造项目
第三条 征收范围、方式及期限
一、征收范围:
太平寨村原址范围内,北临景观大道,南临南新渠村、太平寨村农用地,东临鹄突地村农用地,西临鹄突地村农用地,土地面积约190余亩。具体以确定的征收红线为准,住户以接到征收通知为准。
二、征收方式:
在规定期限内,95%以上的村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区政府公告协议生效,启动改造工作并兑付补偿款。
三、征收期限:60天。
第四条 征收相关人
一、征收主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河北宣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
一、社会公共事业用房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结合城市区域规划统一进行安置。
二、商业、企业单位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三、村集体设施实行还建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部分,由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村民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六条 过渡方式和期限
改造区域内住户搬迁需自行过渡,选择纯货币安置的住户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购买定点安置房的住户过渡期为36个月(具体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交于征收实施单位验收起至定点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多退少补)。
第七条 房屋安置地点
在村原址附近安置高层框架结构住宅楼。
第二章 回迁安置房屋标准
第八条 住宅安置房屋户型及建筑面积
户型标准:安置房户型约为建筑面积80㎡、90㎡、110㎡、130㎡四种户型,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安置房屋装修及设施标准
窗为普通双玻塑钢窗,开扇带纱窗;单元及进户门为钢制安全门;室内地面为砼垫层毛面,地上采暖,彩钢暖气片;墙面、顶棚腻子刮白;普通灯泡照明;双气入户;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宽带线路入户;室内不设门。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条 征收村镇居民住宅房屋
一、货币补偿
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按5000元/平方米给与征收补偿(该价格包含宅基地补偿价,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
二、实物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有合法批准手续宅基地面积和奖励的7.5平米部分(不含地下室面积),按50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不含楼层调节价);超出上述应安置面积10平米以内部分(含10平米)按基准价5000元/平米的1.1倍即5500元/平米价格购买,超出10平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小区内首期商品房市场开盘价格购买。
2.被征收人按照预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在本项目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以两轮抽签的方式选择安置房,第一轮抽签确定下轮选房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抽签确定安置房房号,并签订《购房安置协议书》。
第十一条 征收其他设施
一、村委会集体设施实行还建、货币补偿或自行安置。
二、凡利用宅基地上住宅开设商铺(含小吃店等经营行为)并有合法经营手续的被征收商户,按照实际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只给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居民原宅基地内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
第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宅基地院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购买安置房的,如所购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则在执行上述条款后再按所购安置房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预付18个月安置补助费(共计已预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所购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则以相同标准按院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一次性预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待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过渡时间一并结清。
第十四条 搬家补助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院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二、购买安置房的,执行上条款后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再一次性给付相同数额的搬家费一次。
三、对被征收房屋执行强制拆除的,不给付搬家补助费。本改造区域内的被征收人逾期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第十五条 装修补助
被征收合法房屋铺地砖或木地板、吊顶、包门、包暖气、窗套、门套、塑钢(铝合金)门窗、外墙砖等,五项(含五项)以上合法建筑面积给与2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五项以下合法建筑面积给与1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
第十六条 奖励
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协议生效后且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如下奖励:
一、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每户按基准价5000元/平米的标准给予7.5平米的购房面积(含公摊面积)补贴。
二、征收期限内前25日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或合法院落)面积给予3000元/平米奖励。
三、征收期限内第26-35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或合法院落)面积给予1500元/平米奖励。
四、征收期限内36-6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或合法院落)面积给予800元/平米奖励。
五、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房屋交付、安置房购买与补偿款支付
乙方应在该协议生效后,按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并将其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交予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款扣减安置房购房款后剩余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水、电、暖气、煤气费
办理征收手续时,被征收房屋未结算的水、电、暖气、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与相关部门结清。
第十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
安置房屋产权为城市房屋产权,确权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办,所需费用负担按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如3年内不能按期回迁安置,参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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