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网资讯 1582条 2020-05-16 07:38:34
近日,张家口发布了最新的《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对张家口今后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对物业单位、业主和各级主管单位都进行了责任明确,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的变化:
一、党建引领物业发展
以后,张家口市的物业管理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成为管理主体
以往对物业的管理,包括老百姓因为物业出现什么问题,要去投诉,要去反映,都是在住建局。这次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成为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等,以及对物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协调处理发生的问题,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等等。
三、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街道、社区两级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中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区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楼门长(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员、社区辅警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时,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物业管理员工作岗位。
四、业委会
小区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如条件不具备,可由社区负责组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委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由三人组成。业委会具有选聘物业服务单位,监督物业服务的职责等。
五、前期物业服务
开发商在房屋销售的时候,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的收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与业主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免费服务,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同时买房人应与开发商签订临时管理规约。
六、合理收费
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实行捆绑收费(不含二次自来水加压费用、电梯维修费用等专项收费项目);对房屋闲置一年以上或未装修使用居住的业主及电梯房一楼业主物业收费标准应适当降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费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
七、业主应及时交费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公共区域停车位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未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对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配套车库、车位,可通过租用形式向业主提供。
九、小区内违建
业主不得搭建违建,否则可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共维修基金
开发商不得代收公共维修基金,业主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到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问题,关系到了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生问题,本次《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对加强张家口全市的物业管理,化解人民生活中的矛盾问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早日实施吧!
来源:张家口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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