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网资讯 3797条 2021-08-24 09:11:50
桥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营造城市良好环境,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城市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度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
一、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领取养犬正、犬牌。未进行犬只注册、信息复核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一路派出所:2012215 胜利路派出所:2012714 花园街 派出所:2012268 红旗楼派出所:4061139 工业路派出所:2012716)
二、办理犬只注册,养犬人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申请书:
2.养大人身份证明: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正:5.养犬人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养犬责任保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立居住的住户,每户限养犬一只。中心城区禁止个人繁殖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违规繁殖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遛犬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晚上9:00至第二天早晨7:00;4月1日至10月31日,晚上10:00至第二天早晨6:00)
携犬出户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带养犬证,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戴嘴套;同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出户应当自带清理粪便的洁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拒不清除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饲养犬只妨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公园等场所(工作犬,导自大、助残人等特殊用途犬只除外)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元以下罚款
八、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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