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网资讯 3797条 2020-07-22 14:38:27
近日,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蔚县2017年棚户(城中村)改造项目南关东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相关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提出。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
联系地址:蔚县蔚州镇南关东居民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3—7212134
特此公告。
蔚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蔚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南关东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改善蔚县蔚州镇南关东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房屋征收补偿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
南关东片区涉及户数393户,约占地面积150亩,东至东升四条路西,南至前进路北,西至官墙根,北至人民路南。
征收签约、腾退交房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及腾退房屋期限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实施工作组及承接主体
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实施单位;蔚州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蔚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蔚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项目房屋调查登记、认定等前期工作及项目启动
征收范围公布后,项目实施工作组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其中户数认定时原则上按照一证一户进行认定,房屋证件与居住户数不符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居委会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提出认定建议,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提出意见报请县棚改指挥部审查后,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由县政府组织相关执法单位强制拆除,同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同意率达到98%以上,公布本方案征求意见;并会同房屋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测绘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等前期工作。
公示期满同意率达到98%以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下达征收决定。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领取纯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使用购房券购买定点建设的定向安置房和使用购房券购买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三种方式。领取纯货币补偿形式一次性补偿,是指由承接主体以办理银行卡、存折、存单等方式直接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购房券是指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标有补偿金额,且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承接主体共同确认、加盖公章的兑付凭证。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可按本方案规定购买本项目范围内的定向安置房;也可持购房券购买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购房券未使用,还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兑换现金。补偿兑付程序按照《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纯货币补偿形式一次性补偿兑付流程和领取购房券补偿形式中其他补助兑付流程的通知》(蔚棚改〔2016〕13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按用途为住宅用房。
领取纯货币补偿形式一次性补偿,补偿计算公式为:
(认定的占地面积×80%×补偿安置价×90%)+房屋评估价=被征收房屋补偿
注:(1)认定的占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南关东片区补偿安置价为4592元/㎡。
(3)房屋评估价是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装修等,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所载明的价格。
2.领取购房券补偿形式,补偿计算公式为:
(认定的占地面积×80%×补偿安置价)+房屋评估价=被征收房屋补偿
注:(1)本项目定向安置房建设地点为本项目拆除腾退土地,定向安置房均价为4592元/㎡,具体房屋价格根据楼层系数和户型进行调节。
(2)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本项目定向安置房,购房券券面金额使用安置房均价进行结算,实际购买面积超过购房券金额可购买面积,超出20㎡以内(包含20㎡)的,按优惠价均价结合楼层系数和户型调节后进行结算(超出20㎡以内优惠价均价为4892元/㎡),其余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3)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房后的剩余补偿款退还被征收人;购房券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
(二)生产经营性用房
1.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生产经营性用房。
2.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进行纯货币补偿,有营业执照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提高30%补偿。
3.生产经营用地上未确权的房屋按住宅或住宅附属用房的评估价予以补偿。土地按同类生产经营性用地土地基准价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5.被征收人承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未出合同期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超出合同期的不予补偿。
(三)公产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购买公产房的,根据相关规定,按同类型房屋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承租公产住宅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3.承租人在公产房院内自建的房屋,按附属用房评估价予以补偿。
九、征收集体资产
本项目范围内的村集体资产及空置土地,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县政府相关精神执行。
补助、奖励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照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纯货币方式的按六个月计算发放,购房券方式的按三规定腾房截止日起计十六个月计算发放)。若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买其他区域商品房时,购房时从购房券金额中扣除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20元的搬家补助费。
(三)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且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上交全部相关手续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或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不予奖励。
占地面积和房屋手续认定的补充说明
(一)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手续指批示、房契、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不动产证五证。
(二)证件面积大于实测面积
证件载明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占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如证件载明面积和实测面积相比有误差,且误差在±3%以内,占地面积可按证件载明面积认定。
(三)实测面积大于证件面积
有合法手续,但实测面积大于证件载明面积的被征收房屋,属于2009年12月31日前(第二次土地调查时间节点)居委会根据地块情况或边角地划定批准建房的,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经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居委会出具证明,镇政府盖章确认,占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补偿时以证件载明面积的3%为界,超出3%部分每平方米扣除30元(参照国土处罚标准每平方米10-30元),在3%以内(包含3%)不予扣除。
(四)旧宅改多院且经过买卖
未办理分割手续,以房屋的完整手续为准,几户实测面积和完整手续面积比较,相符的或大于的,旧宅改多院后所留巷归集体所有;如果完整手续大于所改多院实测面积的,买卖双方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按双方的买卖协议所签订的内容为准;无争议的,巷按几户占地比例分摊,所分摊到的面积按被征收人占地面积计算;如果房屋手续剪开多份的,被征收人按本户实际测量面积补偿,巷的面积归集体所有。
(五)被征收房屋实际控制人与房屋证件人名不符
由房屋实际控制人出具买卖协议或相关证明和相关房屋手续,签订相应承诺书,对房屋实际控制人补偿,出现的纠纷问题由被补偿人负责。
(六)单位家属房
1.面积认定:占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每户占地范围由原单位出具整体示意图,经居委会认定。两户共用的墙体占地面积均分。
2.手续认定
(1)交过购房款的由原单位进行认定,提供证明、交款收据等有关凭证;未交过购房款的向原单位或隶属于现在单位补交购房款,购房款按建筑面积279.5元/㎡交纳,由单位出具证明、交款收据等有关凭证。补偿款支付实际被征收人。
(2)未经原单位同意,私自建房的房屋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3)属于单位福利分房或福利分配宅基地的,由单位出具原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证明,按照本条第(1)项执行。
(4)原产权单位(现隶属单位)出具总的原有征用土地手续。如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土地手续宅基地面积的,街巷按区片地价补偿居委会;如土地载明面积手续大于实际占地面积,街巷补偿原产权单位(现隶属单位);没有征地手续的不予补偿;其他区域街巷补偿以区片地价补偿居委会。
(七)被征收房屋手续只有房契,且未载明面积,四至未发生变化,居委会出具证明,镇政府确认,占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
(八)街面房由评估公司按区位、经营等情况对其经营用房进行评估,补偿标准按县政府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本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商业用房由街面房所有人以优惠价优先购买。
(九)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是生产经营性用途的,房屋性质不变,但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生产经营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没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现在仍在用于成产经营的,由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居委会出具证明,按生产经营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其他
(一)被征收人须根据购房券金额持券购买本项目定向安置房,每户购买面积不得超过300㎡(含可用优惠价购买的20㎡)。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公告告知抵押人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三)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正式的安置补偿协议。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证件手续等在签订协议时全部收回,有关事宜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逾期二十日内,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蔚州镇实施工作组经项目领导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来源: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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